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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管、公安联手查办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犯罪案件

信息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12-04

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2019年8月22日,陈某在湖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门前用霉变的猪脊膘炼制猪油,被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现场扣押三袋已包装好动物油29公斤,就地封存动物油58.5公斤、脊膘肉164公斤、铁锅、炉子等炼油工具等。同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及吴某2将其余未被发现动物油约60公斤、脊膘肉150公斤丢弃。经检验,猪脊膘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因涉嫌犯罪,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处理。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得知其儿子经营的湖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冻库的部分猪脊膘发生霉变准备丢弃后,打算将霉变的猪脊膘炼制成猪油出售。同年8月20日,陈某购买炼油炉、铁锅、铁勺等工具,于当晚开始私自用霉变的猪脊膘炼制猪油。同月22日10时许,陈某在炼制猪油时被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1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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