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4-16

 

各商超、农贸市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根据当前我市部分区域实施静态管理要求,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有序,尤其粮油、蔬菜、肉禽蛋奶、药品、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市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特殊时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坚决杜绝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利用疫情管控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四、加强自律,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各商超、农贸市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通知,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线索,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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