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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1-04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1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112月31日前在鄂州市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2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http://scjg.hubei.gov.cn/EC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

    市场主体还可微信搜索“湖北市场监管融平台”或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链接进入“融平台”,登录后点击“在线办事-市场主体年报”进入年报填报程序。

    三、未报送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1年度年报,并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上述失信信息同时推送共享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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