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规范秋季入学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5-09-02

全市各学校、幼儿园及相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2025年秋季入学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幼儿园及相关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教学场所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平台,全面、准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如12315)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法规

各公办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规定。严格按照中小学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目录执行政府定价,不得违反政府定价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三、严格规范教辅、校服等代收费行为

各学校在征订教辅、购买校服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平板电脑、教育APP、校服等并从中牟利;不得强制统一代购,不得从代购中牟利或统订代购目录外教辅;不得在校服采购中收回扣、乱收费等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禁止违规收费行为

严禁与招生入学(入园)挂钩收取捐资助学费、择校费、借读费、转学费等费用;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费、试卷费、降温费、取暖费、饮水费、校园安全保卫费等费用。幼儿园严禁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额外收费;中小学课后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并收费,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职业学校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就业服务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等行为。

五、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收费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强制服务、捆绑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各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配合市教育局强化教育收费监管与检查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受理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反映。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将及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处理,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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