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805 | 发文字号: | 临空市监处字〔2020〕112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1月24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4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 事 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应吾公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应吾公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8CH3H
住所(住址):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汀祖老街12-2
负责人:丁苗
经营范围: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含甲类、乙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月1日,当事人入驻浙江消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巴生活”电商平台,2020年4月14日至26日,当事人在消巴平台销售了阿卡波糖片(卡博平)、松柏速效救心丸、罗红霉素分散片(俞氏)、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维格列汀片(佳维乐)、天麦消渴片(富格)、奥美拉挫肠溶胶囊(逸舒维)、众生复方血栓通胶囊、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博乐欣)、阿托代他汀钙分散片(京舒)、痹片(好护士、礼达迈之灵片等药品,销售总金额为175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6月4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604号关于请求协查“消巴生活”电商平台应吾公大药房网销处方药的函的复函及附件一:药房网店注册资质材料、附件二:处方药网销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8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1号关于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请求协查“消巴生活”电商平台应吾公大药房网销处方药的函的复函及附件一:提现到丁格账户信息及网销处方药对应提现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当事人经营主体;
证据(四):2020年5月8日、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否认在浙江消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巴生活”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和销售处方药品说明材料2份,无证据证明否认事实;
证据(五):2020年7月2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格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证据(六):2020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下发的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2020年9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否认在浙江消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巴生活”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和销售处方药品,辩称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过店名“应吾公”网店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和丁苗手持身份证照片被盗用,但网店销售药品货款都被提现到需实名认证的支付宝丁格账户(丁苗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丁格为姐弟关系);当事人目前为止未按要求提交所称在“拼多多”平台网店注册及销售药品相关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一、予以警告。二、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分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二0二0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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