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808 | 发文字号: | 华容市监处字〔2020〕1100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1月02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4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民康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10194663
营业场所:华容区华容镇
负责人:廖金堤
身份证号码:420700**********36
联系电话:139******73
2019年9月1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组在药店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放有送货单而不是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接市局工作督办函后,本局遂于9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28日,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排石利胆颗粒8盒、六味地黄丸50盒,跟个人进行当场结账,送货结账凭证为编号807078的送货单,购进价格分别为13.5元/盒、9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4元/盒、10元/盒,已经全部销售完。同日,当事人从该个人处还购进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80盒、小儿黄那敏颗粒180盒,跟业务员个人进行当场结账,送货结账凭证为编号807079的送货单,购进价格分别为6.5元/盒、7.5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7元/盒、8元/盒,已经全部销售完。
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抗骨质增生丸30盒、盐酸氨溴索分散片19盒,跟个人进行当场结账,送货结账凭证为编号7904014的送货单,购进价格分别为13元/盒、11.4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5元/盒、12元/盒,已经全部销售完。同日,当事人从该个人处购进四季感冒胶囊50盒,跟个人进行当场结账,送货结账凭证编号902365的送货单,共购进购进价格为10元/盒,销售价格为11元/盒,已经全部销售完。同日,当事人还从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牛黄上清片50盒、头孢克洛胶囊60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400盒、盐酸左氧片100盒、儿童感冒清热颗粒150盒、依托红霉素颗粒20盒、头孢氨芐颗粒60盒,跟个人进行当场结账,送货结账凭证为发票标注“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2018.12.19 销售提货单”,购进价格分别为13元/盒、14.5元/盒、7元/盒、8.5元/盒、11.5元/盒、9.5元/盒、9.5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4元/盒、15元/盒、7.8元/盒、9元/盒、12元/盒、10元/盒、10元/盒,已经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从上述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27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组督办函及检查记录复印件,案件来源;
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组督办函中移交的5张送货单,分别是编号为7904014、807078、807079、902365以及发票标注“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2018.12.19 的销售提货单”共5张,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5、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湖北爱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情节,本局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容市监告字〔2019〕1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382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760元;
以上两项合计5104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州农商银行华容支行(户名: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000000003274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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