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810 | 发文字号: | 鄂城市监处字〔2020〕04006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19日 |
发文单位: |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城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700343493628A
住所(住址):鄂州市滨河南路南侧永利花园5、9号楼1、2层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身份证号码:420700**********34
联系地址:鄂州市滨河南路南侧永利花园5、9号楼1、2层6-7号商铺
联系电话:189******72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时,发现在医疗器械柜里有待销售的美国礼来优伴笔一盒(规格:1支/盒,注册证: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2543766号,产品标准编码:YZB/USA4590-2014笔试胰岛素注射器,生产批号:C892054),该店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进票据。
经查,当事人的药店为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直营店,其所有产品均应在公司购进,但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经营过上述产品。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的医疗器械是从该药店营业员手中买的,没有购进票据,营业员称该产品是她家里人从医院开出来自己用的,由于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所以拿到店里叫店里帮忙卖,当时给店里的价格为180.00元/盒,摆在医疗器械柜内的销售价格为240.00元/盒,货值金额为240.00元,因没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赵建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店长魏小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4、法人赵建国授权委托书一份;
本局于2020年0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城市监罚告〔2020〕04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通过案件合议,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鄂州农商银行吴都支行(账号:8401000000003249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州市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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