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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市监处字〔2020〕04002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002 发文字号: 鄂城市监处字〔2020〕04002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发文单位: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4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 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百信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700309864042Y

住址:鄂州市官柳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玉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700**********60

联系电话:188******98

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邱家咀一组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鄂城区杜山镇东港村老街华健大药房检查,发现该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11月24日已失效,而在店内柜台上存放了药品和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百信大药房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经调查,该药品随货同行单是华健大药房负责人王春花到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百信大药房购进药品时顺便带走的。

   2020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药品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以现金形式销售给华健大药房负责人王春花药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5日和2019年11月25日分别将药品以现金形式销售给华健大药房负责人王春花(果果10盒,单价9元/盒;护彤10盒,单价10元/盒;脑心舒10盒,单价8.5元/盒;红霉素软膏5支,单价2.2元/支;红霉素眼膏5支,单价4.2元/支),货值金额合计307.00元。

   还查明,当事人知道王春花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但王春花与被授权人柯善平是姑舅老表关系,碍于人情才将上述药品卖给她经营。

   当事人明知他人从事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仍

   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徐玉梅身份复印件各一份;

2、负责人徐玉梅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柯善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事项;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被授权人柯善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4、百信大药房药品销售情况说明一份;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销售药品随货同行单原件二份,证明药品来源合法。

   本局于2020年04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城市监罚告〔2020〕0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3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通过案件合议,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3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都支行(账号:8401000000003249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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