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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市监处字〔2020〕04007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813 发文字号: 鄂城市监处字〔2020〕04007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发文单位: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惠仁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7003523988687

住所(住址):鄂州市滨湖南路国际康城33栋(卧虎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焰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700**********55

联系电话:139******99         

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70号

违法事实:

20201009,当事人经营的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莲花胶囊(规格:每粒装0.35克;批号:191003),经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78(20化156)性状项目检验结果为硬胶囊,部分胶囊内容物为棕褐色圆柱状物,味苦(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为硬胶囊,内容物为灰棕色至棕褐色的粉末,味苦。装量差异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单结论为不符合规定202011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金莲花胶囊

现查明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莲花胶囊10盒(规格:每粒装0.35克;批号:191003),购进价格8.63元/盒;2020年10月0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金莲花胶囊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8盒,留样数量2盒,支付金额165.60元(销售价格20.70元/盒),剩余2盒以同样价格销售给了零散顾客;货值金额207元,违法所得207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金莲花胶囊时索取了合法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查看了该批次药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发布张贴召回公告,因已销售一个多月,顾客已服用,故无法召回该抽检不合格金莲花胶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孙焰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授权人宋向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事项;

3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被授权人宋向星《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5涉案药品金莲花胶囊购进票据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证明药品来源合法及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局于202011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城市监罚告〔202004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当事人购进该药品时索取了合法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查看了该批次药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通过案件合议,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7.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鄂州农商银行吴都支行(账号:8401000000003249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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