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字〔2021〕10005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234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字〔2021〕10005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鄂州灿欢口腔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CKN322X

经营场所:鄂州市明塘路64-11号门面

经营者:宋春花

2020年10月23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大门上方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11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楣上方的电子显示屏正在播放滚动内容为:“灿欢口腔2020暑期牙齿矫正夏令营,让你的牙齿改斜归正,从齿开始。本门诊为答谢新老顾客全系类矫正8.8折优惠,时代天使无托牙槽隐形牙合畸形矫正器,每周见证变美的奇迹。韩国美格真种植体,全球顶尖品牌士卓曼钛锆亲水种植体9折优惠,活动多多,优惠多多。”的商业广告。

11月1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灿政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称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当事人上半年基本处于停业状态,为了缓解经营压力,老板宋春花的丈夫李灿欢就想着趁着暑假期间做广告宣传,因为当事人的诊疗项目中有使用士卓曼品牌的种植体,于是在搜狐网站上搜索一篇关于宣传士卓曼品牌的文章,并摘录文章中“是全球顶级的种植体品牌之一”的内容,编辑成广告通过当事人门店上方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交了原始流体广告词,以及在搜狐网站宣传士卓曼品牌文章的打印件。

11月5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并说明由于疫情防控刚结束,门诊部开始复工复产,效益却一落千丈,而且在广告发布期间,所宣传的种植体只使用了2个,经营额不足1万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门店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含有“全球顶尖品牌”的禁止性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广告宣传期间,销售其宣传的士卓曼钛锆亲水种植体2件,货值金额9600元。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第一组证据: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1、《鄂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

第二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身份、权限。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三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1、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

2、当事人原始流体广告词1份及电子显示屏照片17份;

3、搜狐网宣传士卓曼品牌文章复印件6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李灿政的询问笔录1份。

第四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对广告费用作单独核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当事人制作显示屏的收据1份;

2、当事人财务清单1份。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1、减轻行政处罚申请1份;

2、采购使用士卓曼种植体的情况说明及出库单各1份;

3、使用士卓曼种植体患者统计表1份;

4、已使用士卓曼种植体包装盒和库存包装盒相片3张。

2021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听字〔2021〕1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有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内容含有“全球顶尖品牌”等禁止性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罚款一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 8日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27-606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