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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字〔2021〕10007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235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字〔2021〕10007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BWYDF7A(1-1)

  所: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月陂村四组东风标志4S店旁

负责人朱丰雷

2021年1月7日,局执法人员根据“鄂州市长江禁捕非断链”公告要求对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开展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大门顶部立有“清冮鱼柴火灶”招牌,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或清江野生鱼类及其制品,店内菜单上也未发现长江或清江野生鱼类制品名目。

1月11日,当事人负责人朱丰雷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称其是在2020年1月份将招牌中“清江鱼”的江字的偏旁三点水中间的那一点去掉的,因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上半年停业,自2020年10月份起就没购进过清江鱼,同时向本局提供了鱼产品供货商恒裕鲜水产(武昌区起义门生鲜市场)进货单。

1月1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BWYDF7A(1-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7040004083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门顶部悬挂“清冮鱼柴火灶”六个独立圆字广告招牌,其中“清冮鱼”三个字易使人误认为是“清江鱼”,从而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店有“清江鱼”类制品销售,当事人存在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为55元/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朱丰雷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及负责人身份;

3、负责人朱丰雷的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鄂州市金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在恒裕鲜水产的进货凭证3份、菜谱复印件1份、店内鱼池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制售清江鱼类制品

7、鄂州市道和人家私房菜馆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1〕第1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清冮鱼”三个独立圆字招牌广告费三倍罚款共计495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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