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236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字〔2021〕10002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2月02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02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武汉圣朗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H4X81
住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西路8号佛罗伦萨小镇武汉奥特莱斯一期商业楼A-H栋(B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Jacopo De Vena
2020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高于目录电价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的行为。
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近两年向商户收取电费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5月-8月(结算月为4至7月)期间,未执行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41号、鄂价环资[2018]65号文件规定,高于目录电价标准向82家商户多收取电费500323.28元。8月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9月15日,当事人设施部经理接受本局询问,称当事人于2018年8月才按要求将电费下调0.449元/度,2018年5月-8月(结算月为4至7月)期间,向商户收取的电费价格为1.3元/度(KFC、PIZZA除外)。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2018年4、6、7月(结算月)账单、湖北普通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显示电费单价1.3元。
10月1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称2018年5月-8月(结算月为4至7月)期间,除KFC、PIZZA2018年4月按0.86元/千瓦时,2018年5-7月按0.90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外,其他商户均按1.3元/千瓦时收取电费。2019年9月开始,当事人将多收取的电费向商户退还了58154.48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2018年4-7月份非直抄用户退费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账单。
经查,当事人违反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41号、鄂价环资[2018]65号文件规定,5月-8月(结算月为4至7月)期间,高于目录电价标准向商户多收取电费500323.28元。案件调查前,当事人已主动向商户退还多收电费58154.48元,余442168.8元未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供电部门的电费账单复印件4张,证明2018年4-7月(结算月)供电企业总表抄见电量及电价标准。
2、收费账单复印件14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7张、商铺用电明细表4张,证明当事人高于目录电价收取电费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6页,证明当事人高于目录电价收取电费的事实。
4、2018年4-7月(结算月)电费退费情况表1张、2018年4-7月份(结算月)非直抄用户电费退费情况8张,证明当事人退还电价降价部分电费。
2020年11月9日、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鄂州市监退告字〔2020〕1000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州市监退字〔2020〕10001号),当事人未对退款事项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取的电费全部予以退还。
2021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送达了鄂州市监听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高于目录电价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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