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237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字〔2021〕1000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22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22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鄂州市华容区食味轩家宴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3MA4DXNUL11
住 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基督教华容堂1-2层
法定代表人:姜俊桥
2021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鄂州市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公告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点菜单上有“江鲢鱼元吊锅(水饺)”“平锅江鲢”菜名,在2021年1月1日销售点菜单记录中“江鲶炖鱼圆”、2021年1月3日的销售点菜单记录中有“江鲶炖水饺”的菜名;后厨水槽内有活鱼7条,其中鲶鱼一条、胖头鱼3条、草鱼3条。
同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姜小荣接受本局询问调查,承认餐厅共有5份菜单均有“江鲢鱼元吊锅(水饺)”“平锅江鲢”菜品名;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日的销售点菜单记录中“江鲶炖水饺”原材料“江鲶”实际是广东鲶鱼,共购进3条合计6.3斤,同时当事人提供了鱼产品供货商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进货单。
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鱼产品供货商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进行询问调查后,核实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日的销售点菜单记录中“江鲶炖水饺”
原材料“江鲶”实际是广东鲶鱼,由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供应,共计3条合计6.3斤;同时提供了白沙洲大市场五星鱼行的广东鲶鱼进货单。
1月7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3MA4DXNUL11,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7030003477,经营项目含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制作了含有“江鲢鱼元吊锅(水饺)”“平锅江鲢”菜名5张菜单(制作费每张20元×5=100元),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日的销售点菜单记录中“江鲶炖水饺”原材料“江鲶”实际是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供应共计3条6.3斤广东鲶鱼,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姜俊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姜小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配合承办机构检查、接受调查的人员身份合法,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2、2021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1月1日和2021年1月3日2份点菜结算单、当事人提供的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进货单、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3、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鱼品供货商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孙家清的询问调查笔录、孙家清提供的2020年12月30日白沙洲大市场五星鱼行的进货单及记帐单、当事人提供的鄂州市华容区孙家鱼行进货单,证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购进的三条共计6.3斤鲶鱼是广东养殖鲶鱼(俗称广年),并不是江鲶。
4、2021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
5、2021年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姜小荣直接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在提供餐服务过程中,通过印制菜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3倍罚款共计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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