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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鄂州市监催〔2021〕第2001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160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催〔2021〕第200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潘龙伍

我局于20160601向你送达了鄂州食药监食罚〔2016〕第C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冻猪颈骨头19箱;2、处以50000.00元人民币罚款你于2016年11月7日已经缴纳罚款20000.00元,剩余30000.00元至今未缴纳,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将剩余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37880。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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