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伍:
我局于2016年06月01日向你送达了鄂州食药监食罚〔2016〕第C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冻猪颈骨头19箱;2、处以50000.00元人民币罚款,你于2016年11月7日已经缴纳罚款20000.00元,剩余30000.00元至今未缴纳,请你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将剩余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37880)。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