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宇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我局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16年至2021年未正常申报年报,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公司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税务部门核查,你公司为非正常户注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的,自送达之日(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松山 吴丽君 联系电话:027-60670235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