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鄂州市昊源物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KTNT3B
法定代表人:刘*兰
住 址:葛店开发******
联系电话:071*********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经前期排查,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11月15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近三年未正常申报年报;经实地核查,该企业在登记住所未见办公经营场所;拔打留存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当事人;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未正常进行税务登记或六个月及以上未纳税申报。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两年未年报记录;
3、经税务部门核查,未进行税务登记或六个月及以上未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
4、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电话在联系记录表》;
5、《补办年报工作提示通知书》及特快专递改退批条。
6、证明企业未在登记住所办公的实地《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见证人身份信息。
2022年1月7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罚告〔2022〕第15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营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