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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05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339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05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05

 

当事人: 鄂州市沙窝乡粮油管理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207041000104

法定代表人:周**

地    址: 鄂州市沙窝乡沙戈村二组

电    话:***********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经前期排查,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超过1年,未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8月1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8年至2021年未正常申报年报拔打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经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税务部门核查,显示未正常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未年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证明已提醒当事人按期依法报送年报。

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补办年报工作提示通知书(临空市监年报﹝2021﹞1313号)图片邮件交寄单复印件,证明再次提醒当事人按期依法报送年报。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营业。

5、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2018年至2021年未依法报送年报并公示、未办理注销的事实的事实。

6、电话联系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7、沙窝乡经济贸易服务中心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的事实。

8、税务部门核查表格。

2021年1130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1〕第14047,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超过1年,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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