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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13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347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13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8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13

当事人: 鄂州市旺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20700000007631

法定代表人:林**

地    址: 鄂州市杨叶镇白沙村

电    话:1533*******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经前期排查,当事人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1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6年至2021年未正常申报年报拔打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经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未正常进行税务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未年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证明已提醒当事人按期依法报送年报。

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补办年报工作提示通知书(临空市监年报﹝2021﹞1206号)图片邮件交寄单复印件,证明再次提醒当事人按期依法报送年报。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营业。

5、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2016年至2021年未依法报送年报并公示的事实。

6、电话联系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7、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的事实。

8、税务部门核查表格。

2021年1130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1〕第14049,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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