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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38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487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38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主题分类: 工商 效力状态: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38 

 

当事人: 鄂州义政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700000038772

   : 鄂州市燕矶镇船厂路特1号

   :87654321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经前期排查,当事人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1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5年至2021年未正常申报年报拔打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经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注销税务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未年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图;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补办年报工作提示通知书(临空市监年报﹝2021﹞1111号)图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2张,证明企业2015年至2021年未依法报送年报并公示的事实和再次提醒当事人按期依法报送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国内挂号信收据一份、电话联系记录表、现场图片一张,证明企业未在登记住所办公的实地检查记录;

4、经税务部门核查表格

202262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2〕第14028,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8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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