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2170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不罚〔2022〕11004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10月09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09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EA8441N
经营场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09号
经营范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者:熊博文
电话:17683757751
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04210054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官柳小区35栋7楼7号
2022年5月10日,鄂城区市监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企业号,在发布销售二手车的短视频广告中宣称是“全国最低价”,当事人涉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禁止性用语。
2022年6月30日,鄂城区市监局将该案移交本局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情况,7月22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张义斌、东丽萍为办案人员。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8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熊博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性用语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用营业执照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企业号,并交纳注册费600元,账号名称:鄂州市宝盛二手车官方账号(ID:59735582),属地显示:湖北.鄂州,当事人以短视频的方式介绍二手车并以销售,截至目前共发布作品175条,获赞4681,关注5724,粉丝1947。举报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性用语的短视频只有一条,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制作的,在这条短视频中,当事人宣传的是两台二手车,一台是福特福克斯,另一台是广汽传祺GA3,在短视频的下方写有“只要来一台都是全国最低价好不好”的广告语。区市监局于5月10日接到举报,5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随即对该条短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条短视频共发布8天,获赞26,转发20,宣传的两台二手车,在视频发布阶段,没有销售出去。
另查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目前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区市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市市监局支队对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违法事实;
3、抖音官方账号注册的视频截图复印件,当事人交纳注册费的交款凭证,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注册账号和交纳注册费的情况;
4、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账号封禁通知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之前没有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不罚告〔2022〕11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构成了使用禁止性用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从办案人员调查的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来看,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违法时间较短,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发布的短视频,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今后加强对《广告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审查发布的短视频。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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