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2171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2〕11105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F1MF76M
经营场所: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太乙假日云天小区4、5号楼1层14号商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吴天生
联系电话:15827812145
身份证号码:422129199509050537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穴市刊江张竹林村吴聪湾57号
2022年6月30日,鄂城区市监局向本局移交34条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的都是当事人鄂州市诚越鸿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的内容是当事人在网站上销售医疗器械时,在商品宣传中涉嫌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请求本局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情况,7月22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家亮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商品宣传中涉嫌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与吴少施、胡道辉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承租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太乙假日云天小区4、5号楼1层14号商铺。8月3日当事人以上述租赁的商铺地址登记注册成立鄂州市诚越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人,分别是:吴家亮、郭隽。公司成立后,当事人在“拼多多”和“1688”网站共注册了11家商铺,商铺名称有:兴隆线上精选、安然无恙线上精选、心缘线上精选、大健康养生护理馆、诚越鸿医药健康专营店、诚越鸿医疗器械专营店、古医传承养生馆、福寿康线上精选、普康线上精选、富贵儿线上精选、健康树生活馆。主要是在网站商铺销售一、二类医疗器械及保健品。2022年6月30日,本局收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内容的举报材料共计34条,经归纳整理,举报的商品名称和内容如下:
1.金鸡妇科凝胶,生产商:江西药健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5)第C056号(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适用范围:有效抑制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引起的私处不适及日常护理,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等有抑菌作用;2021年9月16日在“拼多多”兴隆线上精选商铺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3盒,共计78.9元。
举报内容:消费者在咨询购买商品的时候,当事人称该商品可以治疗妇科炎症。
经查,从该商品的使用范围来看,只有抑菌的功效,当事人却宣传有治疗妇科炎症的作用,是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万痛筋骨贴,生产商:河南领航药业有限公司,本品为1类医疗器械:备案号:豫郑械备20210049号、豫郑食药监械生产备20220034号;预期用途为:贴于人体穴位处,进行外力刺激;2022年3月23日在“拼多多”富贵儿线上精选商铺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65盒,共计1196元。
举报内容:商品备案号与标签适用范围注明不同,销售量显示10万单涉嫌刷单,虚报销售数量。
经查,商品备案预期内容已经更新,与适用范围注明是一致的,平台显示销售量是以厂家出货量来计算的,举报不实。
3.耳康贴,生产商:南阳御臻堂药业有限公司,属保健用品,证号:豫健用品【2021】第0186号,执行标准:T/HYBX 0004-2018,ISO认证编码:30520Q3043ROS;2022年2月21日在“拼多多”福寿康线上精选商铺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25盒,共计593.5元。
举报内容:消费者咨询购买商品的时候,当事人称商品可以治疗耳鸣。
经查,耳康贴是保健用品,当事人却宣传有治疗耳鸣的作用,是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恩熙冷敷贴,生产商:山东煜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鲁菏械备20150046号,鲁菏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2号;预期用途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2022年6月24日在“拼多多” 诚越鸿医疗器械专营店商铺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53盒,共计1261.4元。
举报内容:商家称可以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而且未发现商家上传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经查,该产品以理疗为主,当事人却宣传有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的作用,是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另商家已经提供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五毒追风透骨贴,生产商: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号:豫械注准20172260648,豫食药监生产许可20150076号;适用范围:用于风寒劳损退变引起的关节疼痛的辅助治疗;2022年3月24日在“拼多多”吴小胜的小铺商铺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12盒,共计277.2元。
举报内容:商家称可以治疗风湿关节炎。
经查,该产品是医疗器械,主要是辅助治疗,当事人宣传是有治疗风湿关节炎的作用,是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6.前列腺保健贴,生产商:湖北吉康中药材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HBJK 038-2020, 适用范围:适宜于前列腺不适的尿频、尿急、尿痛、排尿困难、盆腔疼痛的亚健康人群;2021年10月22日在“拼多多”心缘线上精选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21盒,共计501.9元。
举报内容:产品宣传标签有:补肾壮阳”的明显医疗用语,并且在宣传图中暗示可以治疗“前列腺炎””肾虚”等。
经查,该产品是保健品,当事人宣传有补肾壮阳,治疗前列腺和肾虚的作用,是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7.李时珍甲状腺冷敷贴、南京同仁堂甲状腺贴,生产商:湖北伏牛医用凝胶有限公司,备案号:鄂随州械备20190011号、鄂随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05号,适用范围:用于颈部、肩周、腰部、腿部、关节、手足、面部、胸部部位的冷敷。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2021年10月17日在“拼多多”心缘线上精选上架开始销售,销售量26盒,共计403元。
举报内容:宣传专为甲状腺患者研发,活血排毒,三天散结等夸大效果等字眼。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称可以治疗甲状腺结节。
经查,该产品是医疗器械,当事人宣传可以三天散结和有治疗结节的作用,对商品进行保证或断言,是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举报涉及另外几种产品:妊辰纹修复凝胶、睡眠贴、疤痕凝胶等,举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涉嫌宣传有治疗作用,经查,当事人网站商铺里目前没有发现这几种产品销售。上述被举报的7种商品截至案发时止,销售货值金额总计4311.9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手续,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吴天生,占股100%。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举报单,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商铺里商品的宣传信息、证照信息及购买信息截图,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身份证等复印件,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区市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市市监局支队对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商品采购销售信息,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及备案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产品来源;
3、当事人向“拼多多”网站上传的营业执照,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交纳店铺保证金的缴款凭证,证明网站商铺与当事人的关系;
4、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商铺商品下架搜索截图,当事人网站商铺商品改正后的截图,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内容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和变更执照的事实。
2022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2〕11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相关材料,请求本局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称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自己是首次违法,被举报后及时进行了改正;2、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亏损,无力承担罚款;3、因为举报的大部分都是职业打假人,而公司成立不久,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认识,举报人询问客服人员的问话有诱导的嫌疑。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仔细审查,经复核,本局认为虽然是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材料,且是对一个问题重复多次的举报,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至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予以行政处罚。
从办案人员调查的情况来看,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承诺今后自觉守法经营,同时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客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学习,严格审核发布的产品宣传。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鄂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781575507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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