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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处罚〔2022〕11098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2174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罚〔2022〕11098号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邻医美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F60AH39

经营场所:鄂州市鄂城区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滨都丽园15号楼西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二、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家用小电器、玻璃仪器、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药品经营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

经营者:陈细芬

电话:(被委托代理人曹建才:13597618342)

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08244252

联系地址: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镇曹家堍村下角湾31号

 

2022年6月12日,鄂城区市监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的保健品“小葵花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在宣传时标示该商品增强免疫力抗炎症。举报人认为商家在标题中宣传有抗炎症的功效是属于虚假宣传。

2022年6月30日,鄂城区市监局将该案移交本局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情况,7月22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指定张义斌、卢文芳为办案人员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曹建才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保健品的广告涉嫌含有表示功效的内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向“拼多多”网站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注册了网上商铺,并交纳保证金1000元,商铺名称:吴都邻医美医药健康专营店ID:548161992)。5月9日,当事人在湖北瑞庆东来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保健品“小葵花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1件,计24盒,单价128元/盒,总计3072元,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140587,并在商铺上发布了“小葵花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的销售信息,标题为:“小葵花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增强免疫力抗炎症(每人一盒)”的字样。6月12日,消费者向鄂城区市监局举报当事人在“拼多多”上销售的“小葵花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宣传有抗炎症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调查处理。6月29日,鄂城区市监局花湖所检查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网站商铺里该商品已经下架处理。6月30日,当事人与举报人联系,经双方沟通协商,当事人对举报人购买商品进行了退款退货,举报人对协商结果满意,并出具了撤诉书。

另查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目前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举报单,拼多多网站吴都邻医美医药健康专营店销售“小葵花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的宣传信息、证照信息及购买信息截图,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区市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及照片,市市监局支队对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违法事实;

3、当事人向“拼多多”网站上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交纳店铺保证金的交款凭证,证明网站商铺与当事人的关系;

4、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商铺商品下架搜索截图,当事人采购蛋白粉的出库单,网站商铺蛋白粉的销售退款信息,举报人的撤诉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举报人达成和解,属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2〕110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请求本局免予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称案发后,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且是首次违法,被举报后及时进行了改正,与举报人也达成了和解,进行了赔偿,举报人也对当事人谅解了;2、曹建才家中母亲患有恶性肿瘤,刚在武汉协和医院治疗花费18万多元,家庭比较困难。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仔细审查,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和举报人达成和解,但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违法后果已经产生,而且本局处罚的主体是当事人,营业执照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曹建才并无关系。就算曹建才是实际经营者,与当事人签订有加盟合同,约定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他母亲因病致家庭困难,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构成了发布的保健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内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鄂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781575507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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