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619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33 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3月24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24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H943X6
地址:鄂州市汀祖镇丁祖大道27-7号
负责人:陈细芬
联系地址:鄂州市汀祖镇丁祖大道27-7号
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杰士邦)他达那非片(规格:2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174,产品批号:g0g22044,生产日期:20220703,有效期至:2024.06,生产企业: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路8号),标有“买三送一”字样;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肥儿疳积颗粒(规格:10克×8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786,产品批号:513405,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9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生产企业: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照塘街82号),标有“买三送一”字样。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3年3月6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杰士邦)他达那非片和甲类非处方药肥儿疳积颗粒的行为。2023年3月6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凤祥大药房车站药店2023年3月6日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处方药(杰士邦)他达那非片和甲类非处方药肥儿疳积颗粒,在货架上标注“买三送一”字样,存在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
4、(杰士邦)他达那非片的包装图片6张、肥儿疳积颗粒包装图片5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2张、以及现场图片4张,证明药品来源与属性。
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3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
综上,当事人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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