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629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65 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类型: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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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樊蒲大道56-8号
负责人: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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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规格:每粒含厄贝沙坦150mg,氢氯噻嗪12.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811,产品批号:221104,生产日期:2022.11.06,有效期至:2024.04,生产企业: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金二道),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行业综合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4月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吉刘大药房于2023年3月15日从黑龙江九州通楚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30盒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在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已销售6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行业综合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
4、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
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6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
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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