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493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3〕15006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4月2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23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0767769M
地址:鄂州市泽林镇泽林街
法定代表人:吕**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当事人以高于政府定价价格收取电费的线索。10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部分业主及收费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电费明细表格、供电公司电费票据。10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2022年1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13年11月到鄂州市楼下小学宿舍楼开展物业服务,按照0.7元/度的价格向业主收取电费。2018年4月,当事人受小区业委会委托代收电费。2019年3月,因小区一业主对当事人代收电费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19年4月,经业委会同意,当事人不再代收代缴电费。当事人在2013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违反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规〔2012〕98号文规定,按0.7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因当事人未保留代收代付的电费票据,无法确定当事人多收电费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7份,证明当事人按0.70元/千瓦时的电价收取电费的事实;
2、供电部门的电费发票,证明当事人按合表户电价类别支付电费;
3、明细表格4份,证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电量、电价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代收代缴电费账目的事实。
2023年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州市监责退〔2023〕15001号),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电费退还给业主。当事人将该文书在小区张贴,进行退款。2023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500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治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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