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494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3〕15008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鄂州森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F2C378E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楼下小学门面自南向北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王**
2023年3月29日,我局收到反映当事人在楼下小学教师楼小区没有明码标价的线索。2023年4月11日,支队将当事人没有明码标价的线索予以交办。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5月6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其陈述按照0.8元/平方米收取物业费。5月10日,对小区居民进行调查,显示当事人提供了物业服务,并现场提取当人收支票据。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未执行上述规定,在向楼下小学宿舍楼居民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时,未实行明码标价。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4份,收据、凭证等10张证明当事人在楼下教师楼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实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3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500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根据第《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取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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