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82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罚催〔2024〕1100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5月1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11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102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40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4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作庚 联系电话:027-60670312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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