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953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罚催〔2024〕14002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09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09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本局于2024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4〕3号],对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执法人员多次拨打你电话,你均未接听,本局于2024年7月4日采取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2024年7月6日被你拒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鄂州市监罚催〔2024〕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州市监罚催〔2024〕14002号]。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鄂州市监罚催〔2024〕14002号
杨博:
本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4〕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3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振兴 杨威 联系电话:027—606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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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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