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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863 发文字号: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4〕20006-20010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喻家豪、熊凯飞、宋奇华、黄泽明、程正华:

本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4号],你因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购进含有药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33号)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号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4〕20006号

 

喻家豪(身份证号码:511621********7332):

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26号],你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潘炼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4〕20007号

 

熊凯飞(身份证号码:420702********7652):

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4号],你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潘炼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4〕20008号

 

宋奇华(身份证号码:420702********0019):

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4号],你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潘炼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4〕20009号

 

黄泽明(身份证号码:420704********0011):

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80号],你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潘炼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4〕20010号

 

程正华(身份证号码:420704********5637):

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80号],你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潘炼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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