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0527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处罚〔2024〕577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余雪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42070419800208XXXX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XXXX
联系电话:133XXXX8622
2024年4月26日,本局接案件线索,有群众反映当事人在推荐消费者购买商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和传销活动。根据反映情况,本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是在山东创优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APP商城上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后,又发展其他人加入获得收益,并可追加投资来上升级别,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涉嫌参加传销,于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5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余雪玉及其他涉传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山东创优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创优堂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3日,从事食品销售及食品互联网销售等。住所是济宁市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兴路011号。由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00%持股。
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4日,从事营销策划、技术开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兴路011号。由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30日,从事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等,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经济开发区泉兴路15号。于2015年获批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第55号直销经营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有“元宝枫籽油”、“红参雪莲日饮品”、永优乐纳豆”、“永优乐牛奶碱性蛋白粉”、“面膜”、“眼霜”等十余种保健食品及美容用品。其生产的产品通过创优堂公司的官方APP网站商城进行销售,网址:http://1314.cytssd.com和http://1314.gzyct.vip。
2022年9月底,当事人从微信朋友圈发现有个微信名叫“芳芳”(具体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不清楚)的发布了永春堂公司生产的一些保健食品,经咨询对方介绍效果还不错,因家里老人身体不好,当事人就找芳芳买了产品,家里老人吃后反映效果还可以,于是就打算长期购买,芳芳对当事人说,你之前购买了产品可以成为会员,会员如果后面自己购买或拉朋友购买都可以参与永春堂公司的积分返利活动,积分可以兑换现金也可以直接购买产品,之后还发给当事人一份永春堂公司编写的“YCT首届大V领抽技能通关训练营”的手册。手册内容详细介绍了会员获得积分返利的运营模式:
级别分红获得:永春堂公司根据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和直推人员的多少来获得贡献值,以贡献值将会员级别设定为V1-V10,30个贡献值即可成为V1级别会员,90个贡献值为V2,300个为V3,900个为V4,3000个为V5,9000个为V6,30000个为V7,90000个为V8,300000个为V9,900000个为V10。公司每天会为每个级别的会员拿每天总营业额的1.5%出来分红,除以所有级别的总人数,所得是本级+下面每一级的分红总和,级别越高的人数越少,获得公司奖励和分红就越多。
贡献值的获得:商城中商品都是1300元或其倍数为一组的套餐,参与人员在商城最低消费1300元购买一组产品即可成为会员,会员重复购买的可以获得购买金额4-7倍的复购额度,直接推荐一个会员购买一组套餐,购买人可以获得1个贡献值,直接推荐人获得1个贡献值,其余上线人员获得0.1个贡献值。以上所得贡献值叫个人贡献值(是消费贡献值+推荐贡献值),所有会员所得贡献值的总和叫公司总贡献值。
积分获得:根据公司的返利制度,公司其实返还的是产品兑换券,产品兑换券可以兑换商城内的商品,也可以兑换现金提现,提现需要向公司交纳7%的税金,产品兑换券的获得等于个人贡献值÷公司总贡献值×公司新增总营业额10%。想查看自己的积分情况,可以登录网址http://1314.cytssd.com或http://1314.gzyct.vip,输入会员姓名、编号和密码进入会员界面,可以看见自己编号下的积分、贡献值等信息和发展下线二层的人员名单。
创优堂公司作为永春堂公司的子公司和销售其产品的收款主体,该公司租用网络服务器(在香港),注册经营商城网站销售永春堂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名,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最低购买1300元的商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参加者投资金额和下线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创优堂公司打着“互联网新零售”的旗号,利用互联网、微信、线下推广的形式以设立门槛费、拉人头及团队计酬牟取利益的方式,涉嫌构成领导、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已移交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底至2023年3月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期间,自述只发展会员一名(其妹余玉芹),其妹未发展其他人员。当事人向创优堂公司支付购买产品货款有10余万元,期间返还5万多的产品兑换券,后期全部兑换了产品,由于兑换现金公司要收取7%的税金,当事人又需要长期购买产品使用,就没有兑换现金提现,最后退出时公司还有几万的兑换券没有发放,目前网站商城链接和会员身份信息都处于关闭和无法登陆状态,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及其妹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未发现创优堂公司向当事人支付款项信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群众投诉举报件、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执法人员调查的合法性;
2、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创优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家公司企业图谱,证明三家公司的相互关系;
3、当事人余雪玉询问笔录,“YCT首届大V领抽技能通关训练营”的手册,市场激励政策及福利制度宣传册,证明创优堂公司涉嫌构成领导、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及其妹余玉芹的银行账户明细,余玉芹、卢晓钟、毛向梅、汪菊香、方倩、龚正星询问笔录,会员信息及上下线人员架构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情况和参加传销的事实。
5、案件移送函,证明本局已把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区处理。
2024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5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构成了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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