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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46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王远征

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5600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56002号),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在销售清花老酒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要求,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于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清花老酒118箱;

2、对于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峰、黄垲     联系电话:027-60812922

联系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葛店经济开发区广场西路2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56002号)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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