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512 | 发文字号: | 临空市监列严决〔2024〕44003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8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李焱生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20104********2033)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
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4刑初294号],当事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或通过互联网(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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