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640 | 发文字号: | 鄂城市监列严决〔2024〕20042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鄂城市监列严决〔2024〕20042号
当事人:徐鼎铭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321083********7133
住址: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号
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703刑初199号],当事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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