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4565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10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本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0704刑初676号],你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郑蕾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鄂城市监列严决〔2025〕00002号
当事人:鲁礼双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20921**********50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本局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0704刑初676号],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鄂城市监列严决〔2025〕00003号
当事人:田光山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20921**********10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本局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0704刑初676号],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鄂城市监列严决〔2025〕00004号
当事人:黄华清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20921**********45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本局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0704刑初676号],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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