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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5-04934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潘文新、潘治军

  本局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你因相关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萌  张桂芬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邮编:436000

 

 

               鄂州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5〕00025号

 

潘治军(身份证号码:432502********4812):

本局收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鄂0704刑初396号],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陈萌   张桂芬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鄂州市鄂城区场监督管理局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

鄂城市监列严告〔2025〕00024号

 

潘文新(身份证号码:432524********161X):

本局收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鄂0704刑初396号],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罚并处罚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陈萌  张桂芬    联系电话:027-60876139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6号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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