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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624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效力状态: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全社会 特定对象
政策 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本部门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等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政策解读   1.解读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发布会等);2.被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部门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   本部门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二级部门信息,含机构名称、机关职能、机构领导、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要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领导简介   本部门主要领导信息,包括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人事招考   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规划信息   “十四五”规划、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计划总结   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结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鄂市监信监规〔2022〕15号:二、明确公示期限

(一)无需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示期为三个月: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三)公示期为实际限制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四)公示期为三年: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四、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

《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实际,确定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法制建设工作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含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信息 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含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许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目录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二)精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统一制定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将同一时段针对同类市场主体的多部门监管检查事项纳入联合双随机抽查,做到“无清单不检查”。
 
药品监管 药品监督检查计划、情况、结果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文件、通知公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重要文件、通知公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府采购   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各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公开 其他公开文件、重要通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政务督查 重点任务分解,含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政府会议 市政府重大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回应关切 针对热点关注、网民留言、舆论焦点、重大舆情、案情情况等信息回应,来信公示,消费警示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建议提案办理   含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答复全文,办理工作动态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     含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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