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6-00648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6年08月11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11日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本部门印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2.与解读相互关联; 3.定期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三条 第(十一)款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全社会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 组织机构 | 内设机构、二级部门信息,含机构名称、机关职能、机构领导、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要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全社会 | ||
| 领导简介 | 本部门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
| 人事招考 |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全社会 | ||
| 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可公开的部门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全社会 | ||
| 处罚/强制 | 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药监法(2017)125号):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之日起7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主体信息:包括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被处罚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处罚依据与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履行要求: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决定机关与时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全社会 | |
| 行政执法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 涉企行政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内容、结果公式 | ||||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 许可/服务 | 依据、条件、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全社会 | |
| 行政许可信息 | 1.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2.批准的广告; 3.医疗器械备案信息; 4.公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公告; 5.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结果,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46号)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全社会 | ||
| 权责清单 | 经清理确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全社会 |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安全 | 1.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抽样检验结果;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 5.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相互通报各自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
全社会 | |
| “双随机、一公开”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条第(一)款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款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第三条第(六)款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
全社会 | ||
| 药品、医器、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管 | 1.药品飞行检查结果、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等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法行为查处等;药品监督渠道,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 2.医疗器械抽样检查结果;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结果:医疗器械安全警示信息;医疗器械监督渠道,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 3.化妆品抽样检查结果;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化妆品安全警示信息;化妆品监督渠道,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 4.产品质量抽查检查结果;产品质量安全日产监督管理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276号2024年12月6日第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七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或者变更之日起查结果。 |
全社会 | ||
| 知识产权 | 1.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2.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1.《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发布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2.《湖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信用档案制度,公开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 |
全社会 | ||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全社会 |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1.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本年度、上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2.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财政专项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 全社会 | |||
| 政府采购 | 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各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公开 | 其他公开文件、重要通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
| 政务督查 | 重点任务分解,含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 全社会 |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二条第(三)款 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网上调研等方式,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存在的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一条第(四)款 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承诺的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
全社会 | ||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三条第(十一)款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 全社会 | ||
| 信用中国(湖北) | 企业信用记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九)加强企业信息公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全社会 | ||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依申请公开 | 含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全社会 |
|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电话:027-60670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