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葛店市监处字〔2019〕105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315689 发文字号: 葛店市监处字〔2019〕105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当事人:胡耀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1112,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胡耀霞在葛店开发区中海锦城工地生活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191112,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华容专卖管理所,对位于中海锦城中建三局二公司宿舍生活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在民工宿舍区一活动板房内,店内左侧摆放有一玻璃柜台,内摆放盒装香烟5排,共60余个品种,玻璃柜台表面贴有“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二维码,店内摆放有货架,货架上有副食、白酒以及生活用品,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经清点,现场共发现香烟20条,其中黄鹤楼(天下名楼)细支1条、滕王阁(紫光)细支2条、云烟(云龙)细支3条、中南海(硬)细支1条、黄鹤楼(硬红)1条、黄鹤楼软红3条、红金龙软精2条、红金龙(神州腾龙)1条、红河(881条、红河硬1条、利群(新版)1条、玉溪软1条。

2019123日,当事人胡耀霞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据其陈述:201910月底开始经营这家商铺,因为其经营场所是临时性的,所以未办理营业执照。店内的所有商品是其从葛店电厂附近的副食店购进的,分多次购进,每次购进数量很少,没有留联系方式,店名也没有留意。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小本生意,未建立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191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下发葛店市监告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7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 账  号:1811020029200037880,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353室,联系电话:0711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2019121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5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19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27-606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