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315691 | 发文字号: | 葛店市监处字〔2019〕106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胡春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11月12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胡春兰在葛店开发区中海锦城工地生活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华容专卖管理所,对位于中海锦城中建三局二公司宿舍生活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位于民工宿舍区D-101活动板房内,房间右边有两台卧式冰柜和一台立式饮料柜,左边摆放有玻璃柜台一个,内有盒装香烟四排。柜台后堆放怡宝矿泉水纸箱和杂物,另一排货架上摆放有食品、生活用品等。货架背后摆放有一张床、桌子和矿泉水等杂物。该小卖部隔壁为仓库,堆放未上架的商品。经清点,现场共发现香烟50条,其中黄鹤楼软蓝6条、双喜(五叶神)2条、云烟(精品)1条、黄鹤楼(8°)4条、黄鹤楼(雪之景)1条、黄鹤楼硬珍3条、金圣1条、红金龙(神州腾龙)2条、红金龙(九州腾龙)1条、红金龙(新版)3条、红金龙(精品)6条。
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胡春兰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据其陈述:2019年9月底开始经营这家商铺,因为其经营场所是临时性的,所以未办理营业执照。店内的所有商品都是从一个副食店老板那里购进的,进货老板姓名汪云辉(电话13886172580),每次进货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不清楚汪云辉的具体经营地址。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每月经营额三万左右,未建立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下发葛店市监告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7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353室,联系电话:0711—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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