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315692 | 发文字号: | 葛店市监处字〔2019〕103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码:********
2019年9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举报葛店开发区有两家商户对公司商标进行侵权,请求处理。经查,两家店面的负责人杜进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店面招牌及装潢使用“周黑鸭ZHOUHEIYA”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9月2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先来到举报中位于葛店开发区景泰家园小区1号楼1层4号房的葛店王记周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面招牌上黑底白字写有“周黑鸭ZHOUHEIYA”,旁边有“王记及图”标记,下方标有“加盟热线:1770711564 7”。店面玻璃门上标有“营业时间上午9:00到下午22:00”。还张贴一张“周黑鸭诚聘:本店急聘周黑鸭学徒,年龄18岁以上,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有经验者优先,加盟面议,联系电话:17707115647”。店内右侧有柜台一组,冷藏展示柜一组,交易柜台上摆放有电脑、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冷藏展示柜标有“王记及图 周黑鸭ZHOUHEIYA”的品牌名称,上方标价“酱板鸭38元,卤凤爪24元,卤翅尖20元、卤鸭胗25元,卤鸭舌58元,卤鸭头18元、卤鸭掌22元、卤鸭锁骨20元、卤鸭脖25元”。柜里装有简易包装的卤制品,所有产品上的包装为“锁鲜SUOXIAN,贮存条件、食用方法、温馨提示请勿直接微波”和品名信息。右侧墙上挂有爱卤®牌风干鸭脖,墙上贴纸上标有“王记周黑鸭,武汉味道是我们唯一的追求,食在中国味在鸭醇,中华传统美食文化,千年历史,一脉相承,武汉特色”。左侧墙上贴纸写有“王记周黑鸭WANGJI ZHOUHEIYA 秘制麻辣香”。店内摆放有休闲桌椅两套、冷藏饮料柜一组。现场工作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名称:鄂州市葛店王记周小吃店,经营者:杜进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D4FY728,成立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现场有工作人员1人、桌椅2套、电脑1台、冷藏柜2台。执法人员随后来到位于葛店开发区曦华佳苑小区1-12号商铺的葛店曦华佳苑王记周食品店,现场检查发现店铺招牌上标有黑底白字“周黑鸭ZHOUHEIYA® 王记及图 联系电话:13597927491”。店内门口摆放有收银台,贴有“王记及图 周黑鸭”字样。摆放有电脑、POS机及办公物品。收银台背后摆放有冷藏柜,内有包装为“锁鲜SUOXIAN,贮存条件、食用方法、温馨提示”的酱板鸭、卤凤爪、卤翅尖、卤牛肚、卤牛肉、卤鸭头、卤鸭掌、卤鸭翅、卤鸭锁骨、卤鸭脖。墙上贴有“周黑鸭ZHOUHEIYA®价格表,我们都喜欢”和支付宝、微信付款二维码,左侧墙上贴有“王记周黑鸭WANGJI ZHOUHEIYA,让生活更有滋味”,并挂有预包装食品“爱卤”风干鸭翅、鸭锁骨、鸭脖。现场工作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名称:鄂州市葛店曦华佳苑王记周食品店,经营者:杜进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DCXJX2X,成立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现场有工作人员1人、桌椅3套、电脑1台、冷藏柜1台。
2019年9月24日,当事人杜进文到我局接受调查,据其陈述:2018年7月,其到武汉海味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海味缘公司)学习卤鸭的制作技术,学费8800元,为期7天。学习结束后,海味缘公司颁发“王记周”品牌的授权书(编号WJZ99610),授权湖北省鄂州市杜进文为“王记周”鸭脖品牌特许经营店,有效时间从起2018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2018年8月3日,其与景泰家园小区1号楼1层4号房的房东周某签订了租金为18000元/年的合同。同年9月14日,成立鄂州市葛店王记周小吃店,该店已开业近一年时间,经营额10万元,未建立财务账目。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租赁曦华佳苑小区1-12号商铺,租金为26000元/年,成立鄂州市葛店曦华佳苑王记周食品店,开业至今半年时间,经营额1万元,未建立财务账目。当事人明知“周黑鸭ZHOUHEIYA”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依旧在两个店招牌和店面装潢标注“周黑鸭ZHOUHEIYA”。
以上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证据一、湖北省12315平台举报单、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举报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在店面招牌、店内装潢使用“周黑鸭ZHOUHEIYA”商标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家店面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房屋租赁协议两份,证明当事人租赁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下发葛店市监听字〔2019〕1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案发之日止,在位于葛店景泰家园小区1号楼1层4号房的王记周小吃店和曦华佳苑小区1-12号商铺的王记周食品店,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店面招牌及装潢使用“周黑鸭ZHOUHEIYA”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谓“下列行为”包括该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及时销毁侵权招牌及店面装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7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353室,联系电话:0711—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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