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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字〔2020〕10013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7581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处字〔2020〕10013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2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字〔202010013


当事人:湖北远海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420700000103297

住所:鄂州经济开发区豪威广场三楼(科技孵化器312号物业法定代表人:程杰

身份证号码:****************

2019年9月,本局接到黄石市公安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黄公函〔201938号),要求本局依法处理该单位在办理”程金门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封存的油脂,随函附带了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

2019年11月,本局在处理黄石市公安局移交线索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11月18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由程金门以其子程杰的名义于2015年成立,程杰任法定代表人;程金门任监事,经营范围为销售(含网上销售)豆油、豆粕、初级农产品;网络技术开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判决:程金门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九百万元;程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4月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鄂02刑终50号,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湖北远海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程杰的合法公民身份;

3、湖北远海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基本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设立时间和相关情况。

2020年122日,本局向当时人送达《鄂州市监听字(201910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营业场所已空置,无人办公。同日,本局通过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意见。至202033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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