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798 | 发文字号: | (鄂市监抽告【2020】第7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2019年9月9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售卖的黄豆芽进行抽样,经检验其中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得检出,实测mg/kg0.117)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一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明,2019年9月9日,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通过联系黄豆芽配送人员何某,从其手中购进不合格黄豆芽5斤,价格2.00元/斤,抽样时检测单位按进价买样3斤,其余2斤当天就卖完了,售价2.5元/斤。证据(一)、2020年9月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食品监督抽样检验通知书(编号:013015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2020年9月2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对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销售的黄豆芽检测不合格检验结论报告书(No:2020N0529)1份,证明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黄豆芽事实;(三)、阮春凤身份证及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阮春凤身份及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经营主体资格;证据(四)、2020年11月18日,对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阮春凤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记录陈述购进销售不合格黄豆芽情况及提供明确的进货来源(五)、2020年11月18日,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阮春凤提交黄豆芽配送进货单据及供货人相关信息,证明提供明确的进货来源事实。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 事 人: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市场
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该条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保留有进货单据,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停止销售不合格蔬菜行为,对鄂州市花湖阮春凤蔬菜肉品批发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0二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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