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012 | 发文字号: | 鄂市监抽告【2021】第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06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6日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2020年9月16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在鄂州临空经济区燕矶镇综合集贸市场对当事人朱中良菜摊台售卖的豆芽进行抽样,后经检验其中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朱中良从鄂州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户手中购进豆芽5斤,价格1.40元/斤。共计7元,当日抽样时检测单位按进价买样1.08斤,备样0.4斤,剩下3.52斤当天就卖完了,售价2元/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9月1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食品监督抽样检验通知书(编号:49013018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2020年10月15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芽检测不合格检验结论报告书(No:2020N0663)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豆芽事实;3、当事人朱中良身份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4、2020年10月22检验报告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验报告书送达给当事人;5、2020年11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记录当事人陈述购进销售不合格豆芽情况及提供明确的进货来源;6、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交进货单据及供货人相关信息,证明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进货来源事实。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朱中良销售不合格豆芽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该条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保留有进货单据,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蔬菜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0二一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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