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772 | 发文字号: | 鄂州市监抽告【2021】第 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7月22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27日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2021年4月20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开发区福源禾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韭菜(散装)进行了抽样检测。经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1N0137)、(NO:2021N0131),韭菜腐霉利项目、豇豆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开发区福源禾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韭菜(散装)进行了抽样检测。经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于2021年6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1N0137)、(NO:2021N013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韭菜腐霉利项目、豇豆水胺硫磷项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2021N0137)、(NO:2021N0131))。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要求。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5月8日从武汉市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购进豇豆11公斤,韭菜27斤,购进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于当日分别以豇豆10.78元/公斤、韭菜4.78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同日,上述豇豆、韭菜被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抽样,经检验,韭菜腐霉利项目、豇豆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6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履行了召回义务。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1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1]10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和农产品召回义务,且销售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豇豆、韭菜确实难以通过肉眼分辨,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1〕85号):“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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