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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947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抽告【2021】第 16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2021年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鄂城区翔诚便利超市销售的青豇豆检验结果农药残留项目超标,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2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青豇豆进行抽检,2021年6月9日收到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CP21420709484831076),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11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青豇豆在售。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5月12日自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东区96号个体户吕金莲处按3.5元/斤购进6.2斤,售价5元/斤。抽检采样4.44斤,剩余1.76斤自用未售。2021年8月20日,检查人员对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东区96号个体户吕金莲进行调查,吕金莲就当事人在其购进青豇豆的情况予以了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鄂城区翔诚便利超市《营业执照》、田瑞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年6月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一份、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涉嫌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

3、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5月12日进货收据一份、青豇豆快检报告一份、同批发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批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菜品进货收据1份,证明进货来源;

4、执法人员对鄂州市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东区96号吕金莲《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进货来源。

2021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1〕14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不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主观故意,且提供了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文件,所经营的青豇豆没有售卖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该款所指“下列情形”包括第一项内容,即“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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