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城区学齐酒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检验。6月28日《检验报告》(NO.2021S0886)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不得使用,实测0.035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8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熊学齐经营的鄂城区学齐酒坊2021年5月26日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检验。6月28日《检验报告》(NO.2021S0886)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2021S0886))。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要求。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试产白酒 20斤,为优化口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据当事人反映,该批次白酒抽样检验时购样4斤,剩余的16斤当事人已自已饮完未对外销售。同时,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未建立进货与销售台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鄂城区学齐酒坊《营业执照》、《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熊学齐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涉嫌食品安全违规行为;
3、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一份;
4、当事人出具的经营情况的说明;
5、现场检查相片5张。
2021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1〕1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建立进货和生产销售台帐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态度较好,其涉嫌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并且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提到夫妻俩体弱多病,还有一个上大学的女儿,家庭无经济来源,请求从轻处理,在以后的经营生产中,一定遵纪守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