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549 | 发文字号: | 鄂州抽告【2022】12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8月18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18日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一、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豇豆是5月9日以5.5元/公斤的价格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继光蔬菜商行购进、芹菜是5月11日以4.5元/公斤的价格从白沙洲大市场交易区春发商行购进、香蕉是5月12日以4.3元/公斤的价格从鄂州市西山宇海水果经营部购进,上述豇豆、芹菜、香蕉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上述青豇豆、芹菜、香蕉进货凭证及进货单位资质材料、检验报告。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不罚告〔2022〕第15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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