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5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捷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青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5月24日以4.3元/公斤的价格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继光蔬菜商行购进12.5公斤,以2.98元/斤的价格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6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2N0348),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整改。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青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履行召回义务,当事人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青豇豆进货单位资料、检验报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2〕15085号行政处罚;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