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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监抽告【2022】23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805 发文字号: 鄂州市监抽告【2022】23号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62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鄂州市葛店陈姐牛肉面馆进行了抽样检测。经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于2022年725出具检验报告(NO:2022S1115),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铝含量超标油条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位于鄂州市葛店电厂市场L2.3门面的鄂州市葛店陈姐牛肉面馆经营者伍俊龙于2021年9月30日将该门面转让给当事人经营,打包价一万元,包括店内装修、工具、设备、部分食品原料,不包括《营业执照》和《小餐馆经营许可证》,签订有转让协议。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制作油条50根,以1.5/根的价格销售,当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7月25日,当事人在收到经营的油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7月26日,当事人积极整改停止经营油条,并张贴通知主动消除影响,告知顾客6月23日经营的油条不合格。7月27日,当事人因琐事回湖北省公安县,停止制作油条。9月28日,当事人返回葛店,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搬离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暂停经营活动。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搬离经营场所,停止经营活动。当事人因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未制作油条且搬离经营场所停止经营活动的行为,风险控制及整改已完成。

三、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关门停业不再经营,当事人要赡养低保贫困户的岳父,女儿唐丽因病要长期吃药治疗,导致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75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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