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517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案例一:鄂州市蒲团乡某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鄂州市蒲团乡某酒楼印制菜单发布该店销售“铁锅江鲶”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鲶鱼是从鄂城区蟠龙市场某商行购进的养殖鲶鱼,并非江鲶,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梁子湖区某副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省局反馈线索显示:梁子湖区某水产品部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发布“梁子湖风干阳干农家腌制大白刁”的广告,标注产地为梁子湖。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刁子鱼是从某养殖户处购进的人工养殖刁子鱼,产地并非梁子湖,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鄂州某宴餐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鄂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印制菜谱(26份)发布该店销售“江鲢(红烧/奶汤)”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鲢鱼是从武汉市某水产商行购进的养殖鲢鱼,并非江鲢,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梁子湖区某水产品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梁子湖区某副食店在抖音平台的网店发布销售“梁子湖优质好鱼”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原料是从某水产户处购进的养殖鱼,并非梁子湖鱼,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围绕长江“十年禁渔”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的工作目标,对生产加工、市场销售、生活消费、广告宣传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管,全面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一如既往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共抓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来抓,慎终如始、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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